吉林省发布新规加强医保异地就医经办业务管理
2023-08-17 17:17:42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完善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管理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简称:《规程》)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流程。
《规程》适用于参加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一体化结算的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险种)等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经办管理。
《规程》明确,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服务时应遵循待遇择优原则:一是参保人员就诊时,存在多条异地就医备案的,选择相对应最高待遇备案类别进行结算。二是要根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指引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主动协助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时选择最优医保待遇。三是参保人已进行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备案信息进行相应待遇类别的结算。
当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备案信息变更等引起参保待遇发生变化时,经办机构应主动推送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参保人员跨省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用于定点医药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用于定点医药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规程》要求,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时,应在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表明异地参保人员身份,持有效凭证就医、结算,遵守就医地就医、购药有关流程和规范。各市(州)定点医药机构应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定点医药机构按医保服务协议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所有的异地就医服务。
《规程》强调,各级经办机构根据“就医地管理、参保地协同”原则,按照本地监管及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对定点机构的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开展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对查实的违约违规行为按医保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涉及欺诈骗保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程序报请医保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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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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